一、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與第4項及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1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補習班務必確實依實際聘僱情形至業者維護區維護所屬教職員工名冊,新聘人員應上傳身分證、畢業證書及三個月內核發之良民證至系統,離職者請點選離職。 上一 文章 《轉知教育局訊息》轉知教育部提供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營運資金貸款補貼資訊,請查照 下一 文章 《轉知教育局訊息》請配合停課時間延至110年7月26日(星期一)止,所有學生停止前往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