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5日公布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紓困措施Q&A辦理。
二、教育部業於教育部防疫紓困振興專區(網址https://www.edu.tw/COVID-19/cp.aspx?n=37FE7D0E8B36BA7F&s=38CD1D3C91067AEC)提供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紓困措施Q&A,請各補習班至該網站瀏覽。
三、相關申請表件提醒如下,詳細資料請閱覽教育部上開網站:
(一) 負責人如有於補習班或課照中心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三者適用其中之一種,則可計入員工人數計算補貼。
(二) 領據上的匯款帳戶無法填寫補習班或課照中心名稱者,始得填寫負責人帳戶。填寫負責人帳戶者,需要檢附撥款帳戶切結書,由負責人簽署;負責人與設立人非為同一人時,設立人也要共同簽署;設立人有 2 人以上時,所有設立人都要共同簽署。
(三)有關申請資格補習班或課照中心全職員工已向其他機關申請個人紓困補助,可以將該名員工納入全職員工人數計算一次性停業(課)補助,並請補習班或課照中心填寫申請表件切結書二時,於空白處註明以 下文字:「另有○人已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 或津貼,總計未達基本工資以上員工計○人」。
(四)申請資格一之者不需要另送勒令停業的證明,於依「申請資格一」提出申請時,請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紓困申請須知」規定,併同填具切結書二,後續檢送領據時併送未達基本工資員工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