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
項)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
百零七年三月九日修正發布,配合實務運作需要及鑒於消費者除向金融
機構辦理貸款外,迭有向民間融資業者辦理貸款之消費爭議案件,為充
分揭露相關資訊,並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修正本事項部分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簡化簽名確認次數及降低短期補習班學生對個人資料保護之疑
慮,以利落實執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簽訂書面契
約之規定,刪除立約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
參考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核定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付費方式選項三之相關規定,並考量短
期補習班與提供貸款服務之第三人(含金融機構及資融公司等)有合
作關係,該第三人經由短期補習班之介紹,或有交付貸款表格予短
期補習班或該第三人將貸款金額直接撥付短期補習班以清償價金等
情形,堪認短期補習班與該第三人存在一緊密關係,於經濟上結合
成一體進行營業活動,透過彼此之合作依存關係而共同獲取利益,
於經濟上有其一體性,應認補習契約與消費借貸契約兩者間具有履
行及效力上之牽連關係,爰增列消費者得以抗辯短期補習班之事由
亦得以對抗該第三人,以強化短期補習班學員權益之保障;又考量教
育部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臺教社(一)字第一○七○二○
九八八三號公告履約保證保險為其他履約保證方式,為期明確,俾利短
期補習班學生辨識,爰增列履約保證保險為履約保障機制選擇之一。(修
正規定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