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職員工管理:
- 嚴禁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教育基本法第8條)。
- 性平兒少事件零容忍,知悉不適任人員應通報教育局
★不適任人員定義: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稱補教法)第9條第6項
- 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 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不適任人員之行政處分:
- 有補教法第9條第6項各款情事,應予解聘或解僱。
- 補教法第9條第7項: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負責人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應於24小時內至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及關懷e起來網站通報。
- 補教法第9條第10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之通報責任。
- 罰則:補教法第9條第13項處負責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 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向教育局陳報,登錄於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詢是否有不適任情事(補教法第9條第4、9項,罰則:第9條第1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二、招生注意事項
- 補習班所有文宣應為實名制(補教法第9條第3項,罰則:第9條第1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補習班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7條,罰則:補教法第25條)。
- 補習班電話行銷不得違法蒐集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班務管理
- 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補教法第9條第5項,罰則:第9條第13項)。
- 退費規定:自107年12月21日起報名之學生,退費請依「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0條辦理。
- 其餘班務事項:
- 如有增設辦理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情形,須報本局核准。
- 實際招收學生人數不得超過規定每間教室之最大容量(每生1.2平方公尺)。
- 應依補習班定型化契約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範本電子檔請至本局網站下載)。
- 請參閱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5條。
四、建物安全管理
- 依建築法第77條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應於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檢查申報頻率為每年1次。另建築物如有增(擴)、改建行為或有涉及室內裝修行為者,請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辦理執照變更或許可。
- 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應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申報方式請洽詢當地消防分隊。
五、相關法規網址:
- 教育局網站:http://boe.tn.edu.tw/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法令規章。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 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bsb.edu.tw (請隨時留意公告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