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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070570號函。
- 有關退費規定依下列事項辦理:短期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10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 為落實旨揭機構停課之防疫指示,請各地方政府督導所轄機構確實配合辦理,並辦理相關稽查輔導,違反防疫指示者,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有關停課期間之員工薪水事宜,依勞動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