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07月03日南市社教字第1090755372號函頒訂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臺南市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設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為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本會處理前項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經本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三、 本會置委員九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本局代表。
(二) 社政單位代表。
(三)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四) 法律專長人士。
(五) 民間團體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專家學者、法律專長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專家學者、法律專長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內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適任人員之認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六、 本會開會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本會之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七、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八、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組成工作小組。
十、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