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臺南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章程

南市社團字第1110340779號  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5日起適用

 

第壹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臺南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本會以促進補習教育界之互助合作、提高補教業品質及依中央及地方政府法令與政策辦理履約保證,並以研究發展、推廣社會教育和砥礪同業,嚴守教育者崗位,自勉自律為宗旨。

第三條、區域:本會以臺南市市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為區域。

第四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地區,並得由理事會陳報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要求會員守法並保障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經營品質。

二、協助及保障本會會員所屬補習消費者,依定型化契約所記載的權益。

三、協助政府推動各類補習班立案輔導,做教育局與補習界之間的橋樑。

四、促進會員間之交流聯誼,提供補習教育資訊,並協助排解會員之糾紛衝突。

五、結合會員之團結力量,以爭取並維護會員之權益。

六、結合學術界舉辦專業演講或經營管理講習以提昇補習教育水準。

七、結合會員與青少年正當之休閒活動。

八、出版與發行刊物,以協助會員落實社會教育之責任。

九、甄選並表揚補習界之績優補習班及優良教師。

十、代表補習同業參加教育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有關法規或政策之制定或修改。

十一、管理及運用會員提繳之補習教育履約保證金。

十二、對於補習消費者因會員執行業務,違反定型化契約或應負損害補償時,由本會協助轉介或安置之。

 

第貳章: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兩種,資格如下:

一、 正式會員:凡本市內之立案補習班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得為本會會員。享有出席大會及選舉理監事,被選舉理監事,以及享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 履保會員:凡本市內之立案補習班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得為本會會員。享有出席大會及選舉理監事之權利,以及享有配合履保法規之履保服務活動。若要再參加相關協會活動,需另付費。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其補習班立案證書者。

二、亡故或離開本市工作範圍者(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四、會員滯繳會費經催告二個月後仍未補繳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費,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享下列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凡本會會員受到不實之攻訐,或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本會義務協助維護會員權益之保障。

五、其他公共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選派之任務。

三、出席由本會通知參加之各項會議。

四、維護本會所屬會員之聲譽及權益。

五、繳納會費及履約保證金。

六、為實施履約保證機制而加入履約保證者、應遵循履保之規範。

 

第參章: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入會費、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晝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財務之處份。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務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得票多少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大會職權。

二、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大會召開事項。

三、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職責如下:

一、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應視會務需要辦公,得延聘會務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三、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選派副理事長三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理監事主席。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以一次連任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份者。

 

第肆章、會議 

第廿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同意行之,但下列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務之處份。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八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伍章、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正式會員(含履約保證功能)

(一)入會費1000元

(二)常年會費3000元,於年度12月31日前繳清次年會費。

(三)於每年7月後入會,得依比例收取會費,於7月前入會之會員均收整年度常年會費。

(四)同一人設立人或連鎖班系股東制補習班者加入協會正式會員,第二家起優待免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半價。

(五)免繳履約保證金3000元。

二、履保會員

(一)入會費1000元

(二)常年會費1000元,於年度12月31日前繳清次年會費。

(三)履約保證金3000元。

(四)如因故退會時,在沒有違反章程或經營糾紛時,憑收據退無息全額退還。

三、專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資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自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查,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會員大會。

第卅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務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機關團體所有。

 

第陸章、附則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